(1996)山民执补字第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琮与被执行人王临夏、王秋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琮,王临夏,王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山民执补字第09-2号申请执行人王琮,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临夏,河南省遂平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秋生,河南省遂平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琮与被执行人王临夏、王秋生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山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临夏、王秋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临夏、王秋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临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临夏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维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