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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山民执补字第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琮与被执行人王临夏、王秋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琮,王临夏,王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山民执补字第09-2号申请执行人王琮,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临夏,河南省遂平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秋生,河南省遂平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琮与被执行人王临夏、王秋生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山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临夏、王秋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临夏、王秋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临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临夏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维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