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菁与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菁,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陈菁,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74号。法定代表人曾建雄,总经理。原告陈菁与被告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陈菁借款人民币48853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菁负担101元,被告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9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轮侯查封,其出租的租金亦有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提取。目前,被执行人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有多起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正在法院执行,其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2015年8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公函,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公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邱福根审 判 员 厉 峰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