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百兰与马进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百兰,马进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5号原告马百兰,女,生于1960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马俊英,男,生于1947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陆开国,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进文,男,生于1966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李耀武,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马百兰与被告马进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判决,该判决书误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黎恩生”写为“李百强”,属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现将(2015)海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李百强”更改为“黎恩生”。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黎恩生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