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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剑峰与厦门永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峰,厦门永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630-1号原告李剑峰,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阳、林怡晖,福建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永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英才大厦403号。法定代表人曾威,总经理。原告李剑峰与被告厦门永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跃堂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