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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何基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何基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基共,男,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公民身份号码×××5496。(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基共(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帐户的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明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