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5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鑫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幸呈工贸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宋瑞群,宋祥,尹志东,林宏兴,上海鑫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幸呈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悦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森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86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胡庆华,行长。被执行人宋瑞群,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宋祥,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尹志东,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林宏兴,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鑫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瑞群。被执行人上海幸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宋祥。被执行人上海悦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尹志东。被执行人上海森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林宏兴。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宋瑞群、宋祥、尹志东、林宏兴、上海鑫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幸呈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悦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森青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023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