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邓某与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842号原告邓某某,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镇。被告唐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某撤回对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立代理审判员 杨 果人民陪审员 许发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