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中与被告侯长国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中,侯长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王志中,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侯长国,男,现住长春市。案由: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中与被告侯长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王志中负担85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