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王燕先,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寿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卢丽琴、人民陪审员黎显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叶允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燕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开始认识,××××年××月××日双方到隆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马丽滨,××××年××月××日生育次女马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马某乙,××××年××月××日生育四女马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能培养起感情,加上从2008年至今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虽经努力挽回,却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马某丁、马某乙、马某丙由原告独自抚养。原告韦某对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信息查询表证明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四个女儿出生日期情况;3、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事实。被告马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依职权向马某丁、马某乙、马某丙及被告马某甲母亲黄秀清调查的询问笔录,四人均证实被告马某甲外出已多年未归,且与家人无联系。依当事人的诉请,本案调查的重点是: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2、双方所生育女儿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韦某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甲于1998年在广东打工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马丽滨,现已外出务工独立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马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马某乙,××××年××月××日生育四女马某丙。三人现均在隆安××城厢镇恒源小区随被告马某甲母亲黄秀清生活。婚后双方一起在被告马某甲老家隆安县古潭乡振义村生活,1999年被告马某甲出国到委内瑞拉,2003年原告亦出国到委内瑞拉跟被告一起生活。2008年被告马某甲自行回国,2013年11月底原告也回国,但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有四个女儿,但被告马某甲于2008年独自回国后未与原告联系,2013年开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韦某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长女马丽滨年满16周岁,并已独立生活,无需抚养,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另外三个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较为合适。因此原告韦某要求马某丁、马某乙、马某丙由其直接抚养,并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后所生育女儿马某丁、马某乙、马某戊。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寿德审 判 员 卢丽琴人民陪审员 黎显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允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