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廷斌申请执行王长财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廷斌,王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魏廷斌,男。被执行人王长财,男。魏廷斌申请执行王长财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长财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长财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长财银行存款50587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