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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星辉与泉州迅昌盛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联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星辉,泉州迅昌盛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联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郑星辉,男,汉族,1960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苏志松、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泉州迅昌盛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清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少鹏,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泉州市联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家群,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星辉与被告泉州迅昌盛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联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星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3元,减半收取为5276.5元,经减免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郑星辉负担。审 判 长  郑辉明审 判 员  史赠莹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清波速 录 员  XX鑫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