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周玉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薛文强,周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58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8150260-6。负责人:张志超,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4号标准厂房2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083097-1。法定代表人:薛文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48643429-7。法定代表人:周昌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北路南峰商务大厦12楼,组织机构代码15362608-X。法定代表人:周玉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晏文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文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玉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薛文强、周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较多,而其财产大多位于巢湖市境内,为有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薛文强、周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巢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