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焦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