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司鑫林与曹禄齐、曹加军、雒丽梅、郭平、郭丽梅、郭家钊、马海霞、曹家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鑫林,曹禄齐,曹加军,雒丽梅,郭平,郭丽梅,郭加钊,马海霞,曹家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司鑫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曹禄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曹加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雒丽梅,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郭平,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郭丽梅,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郭加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马海霞,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曹家堡,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司鑫林与被告曹禄齐、曹加军、雒丽梅、郭平、郭丽梅、郭加钊、马海霞、曹家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司鑫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司鑫林。审 判 员  何洪波人民陪审员  胡建花人民陪审员  肖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