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屈纯孝、屈卫东与于广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屈纯孝,男,8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屈卫东,男,5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被申请人于广仁,男,5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屈纯孝、屈卫东与被申请人于广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于广仁所有的车辆,同时申请人屈纯孝以其所有的位于清真路建筑面积为65.9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于广仁所有的车辆;二、查封申请人屈纯孝所有的位于清真路建筑面积为65.9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云助理审判员  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