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罗中伟、谢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负责人叶景权,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中伟。被告谢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被告罗中伟、谢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诉讼中已主动履行了先期还款义务,且表示今后会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负担。审判员彭贻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蒋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