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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志洪与曾昭贵、王春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洪,男,38岁,住东莞市。被执行人:曾昭贵,男,35岁,住汕尾市。被执行人:王春粒,女,32岁,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曾昭贵之妻。杨志洪与曾昭贵、王春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城法田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昭贵、王春粒应付还申请人杨志洪人民币130895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曾昭贵、王春粒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杨志洪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查无被执行人曾昭贵、王春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志洪亦无法提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涛审 判 员  黄燕平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学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