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志洪与曾昭贵、王春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洪,男,38岁,住东莞市。被执行人:曾昭贵,男,35岁,住汕尾市。被执行人:王春粒,女,32岁,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曾昭贵之妻。杨志洪与曾昭贵、王春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城法田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昭贵、王春粒应付还申请人杨志洪人民币130895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曾昭贵、王春粒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杨志洪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查无被执行人曾昭贵、王春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志洪亦无法提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涛审 判 员 黄燕平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学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