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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李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三号路8号4幢。法定代表人:杨立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增洪,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曼。委托代理人:赵春蕾,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邢增洪,被上诉人李曼的委托代理人赵春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2014年8月6日原告处职工刘文娟在工作期间,收到他人冒充公司领导的QQ信息,要求立即转款人民币46万元,刘文娟擅自向被告索要公司法人章,准备转款。被告违反会计岗位职责、公司财务制度,将法人章存放地点告知刘文娟,刘文娟取得公司法人章后,转款46万元,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李曼与刘文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万元。随后,被告李曼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原告支付工资差额、交通补贴、劳保补贴等,原告认可其欠付被告2014年8月至12月工资差额6962.38元、交通补贴800元、劳保补贴4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认可其欠付被告2014年8月至12月工资差额6962.38元、交通补贴800元、劳保补贴400元,但被告在工作期间未尽到核实的职责,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针对因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故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李曼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工资差额6962.38元、交通补贴800元、劳保补贴4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判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要求的工资差、交通补贴、劳保补贴,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致使上诉人被诈骗,造成严重损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先行暂扣被上诉人的部分工资、补贴等,欲与双方就赔偿问题有了相关结论后一并核算。原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针对因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故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李曼答辩称,我方认为上诉人扣发被上诉人的工资并无法律依据,应当全额补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3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任该公司出纳,2014年8月6日公司财务主管刘文娟,在工作期间收到他人冒充公司领导的QQ信息,要求立即转款人民币46万元,刘文娟未向领导核实,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擅自向被告索要公司法人章,准备转款。被上诉人违反会计岗位职责、公司财务制度,将法人章存放地点告知刘文娟,刘文娟取得公司法人章后,转款46万元。被上诉人及刘文娟的严重失职行为致使公司被诈骗人民币46万元;另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劳动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针对因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约定,故对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一审期间上诉人已认可其欠付被上诉人2014年8月至12月工资差额6962.38元、交通补贴800元、劳保补贴4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给付,故一审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欠付的工资、交通补贴、劳保补贴等款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廊坊信和软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