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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与李志强、李妍信用卡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李志强,李妍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住南平市解放路106号。代表人徐俊,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涛,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妍,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与被告李志强、李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志强名下公积金账户价值限于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志强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账号:13×××35、13×××35)存款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君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