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沁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新举申请执行曹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举,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沁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举,男。被执行人曹明,男。李新举申请执行曹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人民法院(2008)焦民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明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曹明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曹明银行存款1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