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云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吴云,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林伟,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容、高超,公司员工。原告吴云与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云的委托代理人林伟、被告泰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就购买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商品房达成协议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就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商品房交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作了相关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1464085元。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即2014年9月30日到来之时,被告告知原告其无法按时交房,但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一份《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内容为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不得退房,违约金按原告支付给被告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直至房屋交付之日。2015年1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交房,同时不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在交房时其无法提供房屋保修书、说明书及消防部门所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等可交房的证明文件。原告拒绝收房,并投诉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政府告知被告交房违法。由于被告提供的商品房未能达到交房条件,已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于2015年1月20日计至依法达到交房使用条件并实际交房之日止,违约金每日按原告已付房款总额1464085元的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5年4月23日违约金为2804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被告已依约履行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义务。2015年1月10日,被告已向原告出具《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详细记录了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信息。虽然原告接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但并未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被告已经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二、被告逾期通知办理交房手续系因第三方原因所致,本系列案争议房产为被告发包予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六建”)之工程(泰禾·红峪),但省六建将其资质非法借用给实际施工人邹长泉,导致红峪项目工程发生严重的工期延误造成原告巨额损失而出现纠纷。本系列案争议房产虽已基本完工但无法竣工验收并达到交付条件,是实际施工人邹长泉及省六建拒不交付A14#之内页资料造成的。省六建及邹长泉的行为造成了被告巨额损失(包含本系列案件对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已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应当遵守。(一)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房屋逾期60日内,甲方(被告)支付给乙方(原告)已付款每日万分之壹的违约金146元,该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第二天起算。按月支付金额合计4380元/月。2、房屋逾期超过60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已付款每日万分之贰的违约金293元,该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第二天起算。按月支付金额合计8790元/月。……”(二)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违约金32230元,并未违约。《房屋逾期补充协议》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其付款方式,属于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守。故原告在《房屋逾期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前向法院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总价款为1464085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约定,出卖人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符合经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等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截止目前,讼争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原告尚未接收房屋。另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签订《房屋逾期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即房屋逾期超过60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按月计8790元)。被告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应按每月879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第二天起算。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购房款给付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经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以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为由提出合同履行的抗辩,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系第三方原因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被告关于第三方原因的抗辩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原、被告补充签订的《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被告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应按原告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按月计879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故被告应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双方约定于每月15日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向原告吴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月8790元,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之日止,每月15日前支付)。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5元,由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