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陆丽丽与傅来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丽丽,傅来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956号原告陆丽丽。被告傅来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丽丽诉被告傅来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丽丽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丽丽负担。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