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98-1号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桥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4318-9。法定代表人黄晓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拓荒,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法定代表人杨光长,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紫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