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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镶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万英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王淑云、刘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英,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王淑云,刘玉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张万英,男,汉族。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职务:董事长。被告王淑云,系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处分公司经理。被告刘玉海,男,汉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万英诉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王淑云、刘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英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其乐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