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杰来与张杰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杰来,张杰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75号申请人胡杰来,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顺风,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杰权,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胡杰来因与被申请人张杰权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杰权在重庆兴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5万元。李炳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大道36号的303房地证2014字第16317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载明房屋为申请人胡杰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杰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杰权在重庆兴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5万元。二、查封李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大道36号的303房地证2014字第16317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申请人胡杰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提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提出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琬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