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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高祥、王红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高祥,农民。被执行人王红林,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高祥、王红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任何线索,对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商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