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西纯诉曾力龚金平借款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45-1号申请执行人李西纯,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力,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金平,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力、龚金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力、龚金平的银行存款997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