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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少珍、胡萍等与武汉威远船舶船务有限公司、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珍,胡萍,李丹,武汉威远船舶船务有限公司,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4号申请人:张少珍。申请人:胡萍。申请人:李丹。被申请人:武汉威远船舶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北村27栋3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程正任。被申请人: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129号4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徐旭峰。申请人张少珍、胡萍、李丹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威远船舶船务有限公司、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少珍、胡萍、李丹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少珍、胡萍、李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少珍、胡萍、李丹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三、对申请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物的房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