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俊钦与蒋雷、蒋星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钦,蒋雷,蒋星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497号原告:李俊钦。委托代理人:严剑清。被告:蒋雷。被告:蒋星银。2015年6月3日,原告李俊钦为与被告蒋雷、蒋星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其货款人民币313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灵敏独任审判,并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俊钦委托代理人严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雷、蒋星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俊钦与被告蒋星银系邻里关系,李俊钦系杭州德胜食品市场臻诚茶叶经营部实际经营者。2014年8月23日、8月26日、9月4日,蒋星银先后3次从李俊钦处购买月饼、酒水,共计货款金额31385元,但未及时支付货款。经李俊钦多次催讨,2014年12月2日,蒋星银之子蒋雷于原告李俊钦2014年8月23日的送货单背面签字,承诺于2014年12月12日前付清,但其并未如约支付。后经再次催讨,蒋星银又在该送货单背面蒋雷签字的下方签字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到期后,其亦未如约支付。李俊钦遂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李俊钦提交的送货清单、欠条、微信及短信记录截屏(打印件)、录音光盘及光盘说明等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俊钦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蒋星银、蒋雷却未如期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李俊钦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其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雷、蒋星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雷、蒋星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俊钦货款3138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被告蒋雷、蒋星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丁灵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