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欧阳光明与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光明,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法定代表人俞东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玲俐,系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上诉人欧阳光明因与被上诉人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欧阳光明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公司恢复个人正常工作;2、判令公司赔偿个人工资收入6万元;3、判令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所有交通、住宿及通信费用1.2万元。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原告欧阳光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欧阳光明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一审宣判后,欧阳光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公司没有与其达成提前退休的协议,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也没有个人退休审批表,公司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其次,个人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相关退休政策,应执行五十五岁退休政策。再次,公司歧视女职工,在职称评定及薪酬方面没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进行裁决;2、公司除应该赔偿一审诉讼状中的赔偿款外,还应该支付恢复个人正常工作前的因失业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补交个人自公司强制禁止工作到恢复工作之前的各项保险、公积金等待遇。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上诉人欧阳光明的部分诉求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欧阳光明的起诉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唐 逊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成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