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严梅与被告四川百德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梅,四川百德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严梅,女,生于1993年10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百德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梅与被告四川百德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梅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严梅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