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宏洒与王福祖、石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洒,王福祖,石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李宏洒。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祖。被告:石赟(曾用名石韵)。原告李宏洒为与被告王福祖、石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宏洒负担。审 判 员 傅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