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XX芳,江磊,庄颂江,张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27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法定代表人:郑岳常。被执行人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颂江。被执行人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被执行人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芳。被执行人万忠新。被执行人郭华平。被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江磊。被执行人庄颂江。被执行人张招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XX芳、江磊、庄颂江、张招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XX芳、江磊、庄颂江、张招云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XX芳、江磊、庄颂江、张招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27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曹得胜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