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善牛、朱海峰、朱海建与XX、王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33号原告朱善牛。原告朱海峰。原告朱海建。被告XX。被告王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善牛、朱海峰、朱海建与被告XX、王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车主为被告王顺江所有鄂FJJ2**“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善牛、朱海峰、朱海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告王顺江所有鄂FJJ2**“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石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建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