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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善牛、朱海峰、朱海建与XX、王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33号原告朱善牛。原告朱海峰。原告朱海建。被告XX。被告王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善牛、朱海峰、朱海建与被告XX、王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车主为被告王顺江所有鄂FJJ2**“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善牛、朱海峰、朱海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告王顺江所有鄂FJJ2**“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石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建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