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米振奇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振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245号罪犯米振奇,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振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于2015年5月1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改正、王国立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米振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振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汇报书等书证,管教干警赵会、王巨伟及同监室罪犯史孟佳、贾云强当庭所做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米振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米振奇未交纳罚金,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振奇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玲审判员 安勇��判员姜瑞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