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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吉克明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55号罪犯吉克明,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杏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明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于2011年3月31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监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克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在88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13年1月、4月、2014年2月、9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6次,2014年4月获得监狱嘉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吉克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降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克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志照代理审判员 韩 丽 娜代理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雪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