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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龙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赖石柱与XX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石柱,XX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3)龙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赖石柱,工人。被执行人XX荣,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3)龙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了(1993)龙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XX荣之妻赖德玉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帐号为13×××34的账户。现其已清偿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荣之妻赖德玉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帐号为13×××3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孝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