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黄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焦凌云。被告吕某乙,女.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焦凌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黄某乙。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使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婚后常因与其他男性短信聊天,内容暧昧。原告发现后,双方矛盾不断恶化。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均未达成协议。被告于2014年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黄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婚���常因与其他男性短信聊天,双方矛盾不断恶化。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被告于2014年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无音讯,现下落不明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财产依法分割。上述事实主要是依据庭审查证及书证认定的。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吵闹是不可避免的,原、被告双方若相互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和好尚有可能。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应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吕传秀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瑟审 判 员 尚旭洋人民陪审员 陈现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