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加志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159号起诉人,张加志,男。起诉人诉称,2012年6月13日,金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大批人员,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起诉人的房屋拆除,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以金钟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起诉至东丽区人民法院。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起诉人得知金钟街道办事处系被起诉人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未授权其实施房屋强拆的职责,金钟街道办事处非法强拆起诉人房屋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被起诉人承担。故起诉人撤回了对金钟街道办事处在东丽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现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被起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现张加志起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没有事实依据,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加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