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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桂林巢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巢新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巢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觉,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巢新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桂林市秀峰法院(2013)秀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479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有产权纠纷,暂时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