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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141号原告:矫某。被告:张某。本院审理原告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于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矫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岱  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