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141号原告:矫某。被告:张某。本院审理原告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于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矫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岱 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