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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符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代理检察员郭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符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海南O1-55704号大型轮式拖拉机沿琼海市嘉积镇上埇新西街由福田往上埇方向行驶至琼海市潭加线上埇新西街53号路段时,遇到王某某骑一辆自行车未按规定载物(桌脚架)对向过来,由于王某某未在道路右侧通行且骑行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使其连带自行车一起倾倒在南侧路面上,恰被符某驾驶的拖拉机碾压到头部,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符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民警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000元。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相片(肇事车辆),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拖拉机信息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酒精含量测定、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收据等,证人陈某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吴开芬人民陪审员  王富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