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德馨诉经济科学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馨,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8272号原告赵德馨。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委托代理人钱中红,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祥元,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琳。委托代理人索士余。原告赵德馨与被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德馨委托代理人林巍,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钱中红,京东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德馨起诉称:我是《经济史学概论文稿》的著作权人。我发现在京东公司所经营的京东商城(www.jd.com)内有上述作品,经查是经济科学出版社和京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我的上述作品电子化后销售、上传至京东商城,供读者在线阅读、下载,牟取利润。上述行为侵犯了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8000元、合理费用618.99元。经济科学出版社答辩称:1、我方依法取得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签订有出版合同,我方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第三者使用;2、诉请赔偿责任不成立,我方将依法取得的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行为,为依法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未侵犯赵德馨的合法权利,也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3、合同��满后行为的发生非我方的主观故意,合同期满后,因我方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涉案图书的出版合同已经到期,从而导致合同期满后的行为,我方于2015年2月收到律师函后,及时通知京东网下架停止销售;4、关于经济损失的确定考虑的几个方面,一是,因该图书专业性强,受众小,在2014年5月15日到2015年2月4日期间,共发生一次下载,1次畅读,产生销售额19.3元,我方分成为13.51元,无其他销售,二是,根据双方合同,我方采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向赵德馨支付5000元,故本案经济损失的确定应当参照该标准,而非《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三是,根据出版行业的通行的做法,在出版图书为非畅销图书或理论性、专业性较强导致图书预期销售不好的情形下,出版单位考虑经济效益的问题,通常会要求作者支付出书补贴款,本案中赵德馨向我方支付35000出书补贴���正是该通行做法的真实反映,也反映出涉案图书的销售情况。综上,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京东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德馨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使用的作品来源于合法资质的出版社,来源的渠道合法,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并且得到经济科学出版社的通知后及时进行了下架,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4日,赵德馨(甲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作品名称经济史学概论文稿,作者署名赵德馨;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数字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简体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上述作品的翻译权、复制权、海外出版及销售权(含中文繁体字版)、转载权(含出版缩印本)、改编权、���像出版物制作权、广播及电视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许可乙方转授第三者使用;乙方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5000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图书付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35000元出书补贴款。2009年9月,赵德馨所著的《经济史学概论文稿》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内容系赵德馨所写的多篇论文,全书共计580千字。2011年11月10日,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与京东公司(甲方)签订《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数字资源产品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图书、报纸、期刊、论文、文献及电子、音像制品等所承载的内容,以数字代码方式,将信息编辑加工后,储存在一定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数字化的阅读器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或通过电子、网络、移动设备、硬件附着等多种形式展示数字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产品;数字化加工是指对作品以扫描、计算机编码、拆解、数字再现等方式加工成可以在互联网上向用户提供的数字资源的过程;乙方授权甲方为非独家、不可转让的销售,授权甲方在网站上采取在线浏览、阅读,在线下载,在线观看,收听等适当方式向用户提供数字资源产品;甲乙双方协商选择销售款分成模式,甲方销售数字资源产品所获销售收入,甲乙双方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成;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甲乙双方均未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合同后附数字资源产品销售清单中包含涉案图书,但未载明乙方获得授权的期限。合同签订后,经济科学出版社将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提供给京东公司,京东公司经过处理后销售。经济科学出版社和京东公司确认,双方均未在上述合同期满前提出书面异议,上述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17日,登陆www.jd.com网站可以付费下载涉案图书电子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赵德馨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购买涉案图书电子版款项18.99元。另查明,涉案图书已经从涉案网站移除。以上事实,有《经济史学概论文稿》纸质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数字资源产品销售合作协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发票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经济史学概论文稿》纸质出版物上署名的系赵德馨,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赵德馨为该出版物中所含所有论文的著作权人。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与京东公司的合作协议和履行情况可以看出,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供涉案图书电子版给京东公司,由京东公司处理后在自营网站进行销售,双方就涉案图书进行销售分成,可以认定京东公司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了涉案作品。根据赵德馨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赵德馨许可经济科学出版社在2009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3日期间内享有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权利,并有权转授第三方。由此可知,自2014年5月14日起,经济科学出版社并无赵德馨的授权,但其并未向京东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导致其与京东公司签订的《数字资源产品合作协议》续展,对于涉案作品的超期使用存在过错。京东公司在与经济科学出版社合作之时并未审查涉案图书授权期限,系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经济科学出版社和京东公司对于涉案作品的超期使���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犯了赵德馨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涉案图书已经从涉案网站移除,赵德馨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裁判的必要,本院不再处理;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考虑到赵德馨与经济科学出版社关于稿酬的约定等因素,赵德馨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本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予以酌定;赵德馨主张的合理费用,确系为维权所必要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德馨经济损失九千元;二、被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德馨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六百一十八元九角九分;三、驳回原告赵德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由原告赵德馨负担133元(已交纳),由被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