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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起诉人官风顶与被起诉人南京中南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风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初字第25号起诉人官风顶,男,1961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起诉人官风顶以南京中南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官风顶起诉称:其于1998年6月12日经过企业转制进入被告中南公司工作,2015年5月4日经医院查出患有萎缩性胃溃疡,在其需要办理门慢来支付医疗费看病时发现,被告中南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经多次沟通被告中南公司同意给其报销看病费用,但至今未给予报销。现要求被告中南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共欠缴46个月)。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起诉人官风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官风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