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紫钰、李志强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钰,李某强,李某秀,张娜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峄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某钰,女,汉族。申请人李某强,男,汉族。申请人李某秀,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传银,男,1962年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振侠,女,1960年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娜娜,女,1986年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某钰、李某强、李某秀要求宣告张娜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共同诉称,被申请人张娜娜与申请人之父李高结婚后,共生育三子女,分别为申请人李某钰、李某强、李某秀。2011年,申请人之父李高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携三子女共同生活。2013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张娜娜因生活困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申请人跟随其祖父母生活至今。现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娜娜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钰、李某强、李某秀与被申请人张娜娜系母子、女关系。2011年,三申请人之父李高因交通事故身亡。2013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张娜娜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娜娜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张娜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娜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张娜娜自2013年2月11日离家出走至申请人申请之日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故三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娜娜为失踪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娜娜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李某钰、李某强、李某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业法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国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