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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申兰、戴述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申兰,戴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王申兰,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荆州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职工,住荆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贤虎,荆州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述军,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戴林军,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戴述军目前经济条件困难,无能力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现决定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申兰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申兰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肇事车辆湘J×××××轻型自卸货车的扣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黄云枝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