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学梅与周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梅,周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72号原告李学梅,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梅,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梅与被告周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学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交纳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学梅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