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宋瑞华与方窝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华,方窝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宋瑞华。被告:方窝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华诉被告方窝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瑞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瑞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瑞华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