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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宋瑞华与方窝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华,方窝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宋瑞华。被告:方窝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华诉被告方窝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瑞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瑞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瑞华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