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伟、黄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伟,黄素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兵。委托代理人:吴和平。被告:陈伟。被告:黄素丹。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黄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黄素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因购买揽胜运动牌SALSN2D4越野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63万元,该贷款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0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将所购车辆质押担保向温州市瓯海娄桥恒盛鞋底加工厂短期借款40万元。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尽快将车辆赎回。后经被告要求,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代被告向温州市瓯海娄桥恒盛鞋底加工厂还款40万元。车辆赎回后,原、被告共同将车辆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及原告相应垫付款,后经结算,被告尚结欠原告375622.6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起诉要求:1、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5622.65元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2015年2月1日为22537.36元,以后按实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5622.65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被告陈伟、黄素丹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4月2日,被告陈伟因购买揽胜运动牌SALSN2D4越野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该贷款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陈伟将车辆典当给典当行,未按约定归还贷款,原告代被告陈伟垫付逾期款12200元。因被告陈伟多次违约,原告向银行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2014年10月31日,原告出资40万元将抵押车辆从典当行赎回,被告陈伟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后原、被告将车辆进行了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告陈伟所欠债务。2014年1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伟尚欠原告375622.65元未清偿,由被告陈伟向出具了欠款条情况说明,被告陈伟承诺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剩余欠款支付给原告,月利率按2%计算。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结婚证、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汇款凭证、欠款条情况说明、欠款凭证、借条、担保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陈伟尚欠原告375622.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素丹应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伟、黄素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黄素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欠款375622.65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日起以375622.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伟、黄素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人民陪审员  吴旭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