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张跃,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孙雅琴人民陪审员 张锦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